Article 50

In force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中的下列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一)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二)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有关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相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专题调研报告;

(三)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四)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

(五)其他应当通报或者公布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