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重大监督事项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