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整理,由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主要说明研究处理的过程、内容、问题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