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跟踪检查。

跟踪检查应当包括下列重点内容:

(一)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解决情况;

(二)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重要问题解决情况;

(三)有关部门整改措施不力未达到要求的;

(四)其他问题。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跟踪检查的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