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监督工作议题建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下一年度监督工作议题建议的,应当于当年十一月底前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常委会办事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工作议题的建议。
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议题建议提出下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请主任会议通过。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作出适当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