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平安建设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8,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54 articles
(2025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纠纷;
(三)预防和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健全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
(四)加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消防安全工作;
(五)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
(六)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七)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八)推进数字平安建设;
(九)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工作。
Chapter 2共建共治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组织宣传和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落实本级党委、上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的工作要求;
(四)建立健全本地区平安建设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评价体系;
(五)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平安建设工作,督促落实平安建设责任;
(六)定期分析平安建设形势,推动解决平安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七)组织开展平安建设督导检查、考核评价以及表彰奖励工作;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行业领域平安建设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辖区平安建设工作,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化解、社会治安防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平安建设,在犯罪预防、教育帮扶、法律咨询、心理咨询、应急处置救援、矛盾纠纷调解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
鼓励和支持业主委员会参与平安建设,化解邻里矛盾纠纷,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平安建设志愿活动,依法有序开展社会治安巡逻、矛盾纠纷调解、平安法治宣传、安全监督、应急处置救援、消防志愿服务、特殊群体关爱、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完善培训、激励、管理制度,为志愿服务提供保障。
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奖励和保护。
Chapter 3闭环管控
司法行政、信访、网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决策审查评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安全稳定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加强重大以上风险隐患的研判预警、交办督办。
涉及风险隐患的单位应当对风险隐患引发的案(事)件、事故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管控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案(事)件、事故造成的危害。
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和宣传、网信、公安、信访等部门应当会同涉及风险隐患的单位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范处置重大舆情。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履行平安建设职责存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的,应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安全稳定重大案(事)件、事故处置结束后,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深入查找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社会风险。
Chapter 4重点防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意识形态安全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和革命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影响。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和先进典型事迹的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动员、组织人民群众依法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信访部门应当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体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建立健全访调对接机制,跟踪、督促和协调信访事项的办理,及时有效化解信访问题,推动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受理、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完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化解机制,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中的突出问题。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完善和落实巡逻检查、守卫防护、要害保卫、治安隐患和问题排查处理等各项制度。
网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发现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监察委员会。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严格执行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发现涉电信网络诈骗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区域管理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组织开展筛查发现、联合随访、风险评估、救治救助和应急医疗处置。
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加强统筹,教育、人力社保、网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规划或者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推进专门学校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关保障机制。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监测预警、咨询服务、干预处置的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体系,推动大中小学全面建立心理辅导室或者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欺凌、性侵害、性骚扰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开展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能源、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管执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治理等制度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安全水平,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规范设置交通指示、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路段的排查整治。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铁路沿线治安防范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指导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开展联防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教育、经济信息、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厂房库房、加油站、加气站、充(换)电站、储油储气库、人员密集场所等高风险对象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加强案件移送、调查处置、联合惩戒等方面的合作,依法惩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食品、药品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应急管理、水利、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气象、地震、消防救援、交通运输、民政、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完善自然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会商研判、预警叫应,做好应急准备、转移安置、紧急救援、生活救助、卫生防疫、灾后重建、调查评估等工作。
网信、市场监管、商务、经济信息、发展改革、军民融合、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络直播、电子商务、人工智能、低空经济、智能网联汽车等新业态、新技术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协同管理机制,督促相关经营者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促进新业态、新技术高质量发展。
商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民宿、日租房和网约房的安全监督管理,探索建立房源备案制度、信息交换机制,监督经营者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网约车、外卖等相关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相关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分配、诉求表达处理机制,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依法落实相关安全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非法资金外流通道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涉嫌金融违法行为和活动的线索,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协同防范金融风险。
网信、公安、电信、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保护,防范、制止和依法惩处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Chapter 5数字赋能
市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以及公安、司法行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网信等部门应当推进犯罪预防、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监管、网络舆情等重点领域基于数字平安综合场景的应用建设,增强风险隐患的预测、预警、预防能力。
网信、公安、司法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信访、消防救援、大数据发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数据汇集共享有关工作。
Chapter 6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平安建设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市、区县(自治县)法学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咨询专家制度,对平安建设有关的重大决策、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等提出专业咨询意见,加强平安建设理论研究。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整合资源力量,强化工作保障,推进场所设置、部门入驻、运行机制、督办落实、信息化建设的规范化,增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社会治安防控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化设置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委员会。群防群治队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巡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安全稳定风险隐患排查、平安法治宣传等工作。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平安建设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的,有权向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反映,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公众的社会监督。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安建设决策部署不力的;
(二)未落实平安建设工作措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恶性刑事案件、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安全事件、网络安全事件、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
(三)对重大以上风险隐患闭环管控不到位,导致风险扩大的;
(四)迟报、漏报、瞒报、拒报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案(事)件以及平安建设考核数据,影响平安建设工作的;
(五)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前款规定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责任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受到挂牌督办的,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整改期限内不得评优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