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能源、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管执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治理等制度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安全水平,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规范设置交通指示、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路段的排查整治。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铁路沿线治安防范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指导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开展联防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教育、经济信息、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厂房库房、加油站、加气站、充(换)电站、储油储气库、人员密集场所等高风险对象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