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平安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安建设决策部署不力的;
(二)未落实平安建设工作措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恶性刑事案件、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安全事件、网络安全事件、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
(三)对重大以上风险隐患闭环管控不到位,导致风险扩大的;
(四)迟报、漏报、瞒报、拒报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案(事)件以及平安建设考核数据,影响平安建设工作的;
(五)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前款规定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责任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受到挂牌督办的,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整改期限内不得评优评先。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