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加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有效防范灾害风险。
应急管理、水利、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气象、地震、消防救援、交通运输、民政、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完善自然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会商研判、预警叫应,做好应急准备、转移安置、紧急救援、生活救助、卫生防疫、灾后重建、调查评估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