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法惩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涉黑涉恶线索和案件双向移送机制、协同打击机制。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

网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发现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监察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