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管理职责,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基础设施、人员和装备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行业领域平安建设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辖区平安建设工作,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化解、社会治安防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