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监督。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平安建设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的,有权向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反映,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公众的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