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7,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49 articles
(2025年8月25日烟台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法律、法规对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危化品运输等专用车辆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使用、收费以及停放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以外,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以外,为本单位人员、本住宅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对象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专用停车场和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设置的停车位等。
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以外,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桥下空间等闲置场地依法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用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或者限时停放的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非机动车停放区,是指在公共场所依法设置,供非机动车停放的区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停车自治以及停车位共享、调整等工作。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建立停车自治机制,实现停车管理和服务共治共享。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负责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设置、调整道路停车泊位,查处道路违法停车行为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指标的审核;负责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审批和用地保障;负责对依法审批的停车设施在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规划监督检查;负责停车设施的土地权属等信息查询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广场、公园、绿地内停车秩序管理工作和道路以外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整治工作;负责道路以外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市场主体登记和特种设备目录内机械式停车设施使用的登记、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停车设施经营者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违规收费等行为。
教育、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国防动员、大数据、消防救援、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公共交通衔接,优化公共交通网络,为公众出行提供便利,缓解机动车停放供需矛盾。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毁停车设施和违法停车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照权限及时处理。
Chapter 2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
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以建设项目配建为主、独立建设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统筹地上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总体规划数量。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车辆停放需求等情况,对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经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三)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
(四)影响消防车通行、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
(六)其他依法需要撤除的情形。
鼓励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停车设施。
不涉及土建工程(设备基础除外)的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和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可以按照特种设备类项目申报建设,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施工等许可手续,但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和通行安全。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以优先安排为停车设施用地。
鼓励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桥下空间等闲置场地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
已建成的能够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住宅小区门口道路,严格控制道路停车泊位数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活动举办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车辆疏导方案,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区域,明确停放时段,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符合安全管理和通行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限定时段允许停车。
在法定节假日、旅游旺季等特殊时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景区周边公共交通以及道路通行条件,在具备停车条件的路段限定时段允许停车。
(一)收费标志牌设在停车场入口正面醒目位置,标明停车场经营单位以及地址、电话、停车场编号、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长、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地面进行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
(三)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位标线,安装车轮定位装置;
(四)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出入口,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设置并标明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
(六)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正常使用;
(七)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标准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安全运行;
(八)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院、学校、商业中心等人员聚集区域,以及火车站、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
Chapter 3停车设施使用与管理
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停车场,将停车数据信息接入全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
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数据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实施技术防护,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防范化解数据和网络安全事件。
(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信息、停车场权属证明、营业执照;
(二)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包括停车场位置、出入口、标志标线、设施设置、泊位类型、泊位数量、开放时间、收费方式和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等;
(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车场接入全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的相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条例施行前未报送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报送。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变更经营主体或者停业的,应当自变更、停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送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一)制定并落实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障、卫生保洁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实行智能化停车管理,动态显示泊位状况,提供电子计费、在线支付等智能化服务,并接入全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实时上传停车位使用等信息;
(三)确保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停车位标线清晰完整,智能化管理、照明、排水、通风、消防、电动汽车充电等设施正常运行;
(四)维护停车场内环境卫生、车辆停放和通行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五)做好停车场安全隐患防范工作,发生火灾、水淹、盗窃以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对车辆停放在场地内发生损坏、物品丢失等情形,积极配合处理;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改变停车设施使用性质;
(二)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从事停车收费活动;
(三)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
(四)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或者充电设施;
(五)占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定价权限,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制定差异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定期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评估,根据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状况、区域停车位供需状况以及交通承载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鼓励经营者参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或者制定更加优惠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Chapter 4车辆停放与服务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车辆;
(二)遵守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指示行驶或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
(三)不得故意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四)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五)因突发事件、交通管制、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驶离;
(六)在非充电状态下不得占用充电停车位;
(七)车辆不得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涉密、重点安保单位等不宜开放的外,分批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专用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公众免费开放,具体办法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军车以及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等实行免费停放。
机动车所有人将废弃的机动车在专用停车场、住宅小区非专有位置等长期停放、不自行清理的,上述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权依照约定或者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四)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