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停车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市、区(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停车设施项目建成后,经申请,依法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以优先安排为停车设施用地。

鼓励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桥下空间等闲置场地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