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研究解决停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停车自治以及停车位共享、调整等工作。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建立停车自治机制,实现停车管理和服务共治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