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制定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应当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