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以及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机动车停车设施类别的认定;负责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负责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设置、调整道路停车泊位,查处道路违法停车行为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指标的审核;负责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审批和用地保障;负责对依法审批的停车设施在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规划监督检查;负责停车设施的土地权属等信息查询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广场、公园、绿地内停车秩序管理工作和道路以外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整治工作;负责道路以外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市场主体登记和特种设备目录内机械式停车设施使用的登记、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停车设施经营者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违规收费等行为。
教育、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国防动员、大数据、消防救援、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