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控制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以及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车辆停放需求等情况,对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经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三)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

(四)影响消防车通行、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

(六)其他依法需要撤除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