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综合考虑不同区域功能要求、停车资源供求等因素,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以建设项目配建为主、独立建设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统筹地上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总体规划数量。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