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收取停车服务费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使用权出(转)让,所得出(转)让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统筹用于停车设施和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