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车辆;

(二)遵守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指示行驶或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

(三)不得故意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四)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五)因突发事件、交通管制、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驶离;

(六)在非充电状态下不得占用充电停车位;

(七)车辆不得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