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停车场内停放。废弃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依法应予扣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其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机动车所有人将废弃的机动车在专用停车场、住宅小区非专有位置等长期停放、不自行清理的,上述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权依照约定或者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