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停放区整齐有序停放,未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四)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