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1,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5
- Articles
- 73 articles
(2025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监督法》和本办法;《监督法》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人大代表联络站、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等载体,开展代表活动,扩大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常务委员会建立连续监督制度,对一些重点问题、难点工作可以连续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开展持续监督。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监督议题、方式方法、承办机构和审议时间等内容。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适当调整。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保证监督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监督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动态掌握监督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统筹推进监督工作。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常务委员会公报;
(二)常务委员会机关网站;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途径。
Chapter 2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报告。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过相关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该项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一)报告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
(二)相关专项工作的成效;
(三)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四)改进工作的措施;
(五)其他需要重点审议的内容。
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对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有关单位。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跟踪监督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调研、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Chapter 3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一)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三)预算执行情况;
(四)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六)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八)金融工作情况;
(九)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财政经济领域其他重要事项。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在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同时,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有重点地对本级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听取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二十日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听取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前,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将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完成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或者项目的执行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五)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及有关材料等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常务委员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应当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采取专项报告与综合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项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如实报告举债的规模、结构、用途和偿还计划等情况。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评价、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处理情况以及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建议。
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作出说明。
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跟踪监督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调研、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本章规定的有关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Chapter 4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常务委员会机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开征集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
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对执法检查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的建议。
执法检查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指导。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组组长一般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担任。
被检查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执法检查组成员。
执法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协助执法检查工作。
被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关根据执法检查组的有关要求,可以提前开展自查。
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需要及时整改的问题,坚持边监督、边反馈、边整改、边提高,可以提出建议、跟踪督办,推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但不直接处理,应当即时转交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特别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可以安排参加过相关执法检查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跟踪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出跟踪检查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跟踪检查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以及跟踪检查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Chapter 5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和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开展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接受测评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Chapter 6特定问题调查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Chapter 7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六十九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六十九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