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汇总后,可以根据需要形成问题清单,经主任会议通过后,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一般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跟踪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出跟踪检查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跟踪检查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以及跟踪检查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