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的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