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执法检查组向常务委员会作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可以安排参加过相关执法检查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