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听取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二十日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听取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前,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