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在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同时,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有重点地对本级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