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