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常务委员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应当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采取专项报告与综合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项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