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8, 2024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5
- Articles
- 74 articles
(2015年9月24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公路,含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为农村公路。
公路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类、技术等级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林区公路等专用公路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所辖公路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权限内的公路行政执法工作。
Chapter 2公路规划和建设
公路规划编制应当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并进行专家论证。
公路规划批准后,除涉及国防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公路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执行,并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文物古迹。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一)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三)国内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投资、捐款;
(四)依法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
(五)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六)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路建设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拟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并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及时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禁止非施工车辆和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以及施工完毕尚未投入试运营的路段。
公路建设项目试运营期满,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交接手续,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接收并履行管理、养护及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开展电子化档案建设和移交,已运行的公路应当逐步实现档案电子化。
Chapter 3公路养护
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公示公路路段养护责任单位名称、养护路段以及联系方式,建立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及时记录养护巡查、检测、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公路等级、里程、路况、交通量、养护定额及养护规范,编制公路养护计划;其中高速公路养护计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发生坍塌、隆起、损毁等严重影响公路通行、交通安全需要应急养护的情形,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实施应急养护。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或者政府采购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养护作业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养护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因公路养护影响公路正常通行的,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配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对跨越铁路、河流的公路开展日常养护、应急养护、巡查检查、检测评定、养护施工等养护作业时,相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承灾体普查工作,维护和完善公路防护工程和排水设施系统,提高公路的防灾抗灾能力。
Chapter 4公路保护
因修建铁路、机场、水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或者增设平交道口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设置规范、清晰、齐全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加强现场管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布公告。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发现前款规定的设施有缺损、移位、变形等情形,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修复、处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因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需要,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各类设施、标志标线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主动配合,予以迁移、加固或者自行拆除。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确需超限行驶的,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许可证书记载的内容一致;
(二)按照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在公路行驶;
(三)按照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利用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及时登记、抄告、公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运输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比较集中的区域,加强货运车辆检查,减少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的发生。
(一)明确装载、计重、放行等方面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货物装载台账制度,货物装载台账至少保存六个月;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货物源头单位应当实时、准确将装载信息传输至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
(三)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并在站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电话、超限认定标准和超限检测程序。
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对经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即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未即时接受处理,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经过审核真实有效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以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通知当事人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可以将记录的超限超载信息向社会公告,并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重点监管、依法从重处理。
货运车辆经过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时,不得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停车或者偏离称重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公路或者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需要对公路限速进行调整或者完善安全设施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驶入公路服务区的,应当遵守服务区安全管理制度,主动向服务区管理人员提供运输介质及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并服从公安机关治安和交通秩序管理。
公路渡口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运力,提高渡运效率,严禁超载,确保渡运安全。
Chapter 5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前款规定的系统、场所和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限期补建;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提供良好的路况及运营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公路技术状况等监测、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应当考虑工程实施对交通的影响。确需封闭一条以上车道时,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避免发生阻塞,保证安全通行。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需要根据高速公路养护状况、运营服务质量等予以调整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探索根据高速公路不同路段、时段、车型等情形实行差异化收费。
高速公路实施改建、扩建工程,提升建设规模和通行能力,收费标准、期限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对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偿债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应当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不得挪作他用;经营性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外,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养护费用。
车辆通行费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获取本单位的收费结算信息。
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足额交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符合减免规定的车辆,在通行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经查验后方可通行。
收费站出入口排行车辆超过二百米或者匝道收费站出站车辆排行至主线车道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增加收费人员、增设相关设备等应急管理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畅通。
收费站通行能力不能满足通行需要且采取前款规定的应急管理措施不能解决拥堵问题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改造或者迁建收费站。
支持在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车辆通行费简易收费站。
(一)调换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卡或者凭证;
(二)冒充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车辆;
(三)采取冲磅、跳磅、刹磅等非法方式妨碍正常计重;
(四)故意损坏、屏蔽通行卡或者干扰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
(五)其他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行为。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设置高速公路广告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的经营管理,加强服务区(停车区)服务设施维修、提质升级,确保服务区(停车区)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安全,保持清洁、卫生。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能源等部门应当对服务区(停车区)提质升级在立项、用地、用水、用电、垃圾转运及污水处理等方面予以支持。
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内的停车场、公共厕所、供电、供水、加油、汽车维修等应当昼夜提供服务。停车场、公共厕所、饮用水服务应当免费。
未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关闭高速服务区(停车区);因服务质量或者服务功能不能满足基本需求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因故无法提供部分服务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通过可变信息板等设施及时发布信息,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服务。
救援车辆应当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车辆救援任务时,应当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戒区,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高速公路因严重损毁、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抢修抢通、车辆救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限制车速、压车带道等交通管理措施。
采取其他措施仍然难以保障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消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交通管制。实行或者解除交通管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并向社会公告。
Chapter 6农村公路特别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事业发展,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的管理和养护等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无偿捐助或者市场化等方式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县道原则上应当按照三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应当按照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路面宽度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双车道标准。村道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因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其他特殊条件限制,部分路段无法达到前款规定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论证后实施。
鼓励通过依法签订长期养护合同等方式,引导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水平。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鼓励村民委员会将村道的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中有关村道管理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鼓励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工作。
Chapter 7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公路所有权人、管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向当事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
Chapter 8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Chapter 9附则
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公路管理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公路服务保障的机构,主要包括各级负责公路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运营管理相关工作的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等公益类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