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货物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运输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比较集中的区域,加强货运车辆检查,减少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的发生。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