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在办公场所和相关网站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公路所有权人、管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向当事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