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依法保障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综合治理。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利用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及时登记、抄告、公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