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高速公路防护、排水、安全设施,监控、通信、收费系统,养护管理、执法管理、交通安全管理、车辆救援、超限运输检测、交通量观测等专用场所、设施,以及服务区等经营服务场所、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前款规定的系统、场所和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限期补建;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