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对经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即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未即时接受处理,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经过审核真实有效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以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通知当事人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可以将记录的超限超载信息向社会公告,并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重点监管、依法从重处理。
货运车辆经过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时,不得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停车或者偏离称重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