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7, 2024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5
- Articles
- 46 articles
(2024年10月30日焦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是指融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国防动员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土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依法查询已经公布的国土空间规划,投诉或者举报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Chapter 2国土空间规划制定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细化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优化空间格局,明确用途管制、实施措施等要求,科学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统筹产业发展目标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平衡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实现空间资源集约高效利用。
(一)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相邻多个乡镇可以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片区(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辖区内的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单元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单元内用地布局、人口规模、建设总量、开发强度分区、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出街坊详细规划管控要求;街坊详细规划应当具体明确本街坊各类用地边界、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以及用地兼容比例、建筑体量、风貌等指标要素,为项目规划许可提供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一)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由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交通、能源、水利、农业、通信、市政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城市更新、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人民防空等特定领域相关专项规划,由市、县(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相关专项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当经国土空间规划一致性审查核对,批复后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涉及空间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城市中心区、重点景观风貌区、主干路沿线以及广场周边地区等重点地段,应当编制城市设计图则并纳入详细规划,作为有关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附件严格执行。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及时通过固定场所或者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土空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对可能存在违反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风险的情况及时预警。
因国家和省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情形确需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报批。
因所依据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或者经评估确需修改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报批。
Chapter 3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守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二)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三)严格控制生态空间转换为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对自然保护地、重要水源地、南水北调水源保护区等实行特殊保护。
城镇建设应当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混合用地和复合开发,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优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土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Chapter 4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并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者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依照本条规定变更规划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出让合同的有关内容作相应调整。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内容,依据规划条件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通过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应当对用途、位置敏感和可能对相邻权益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公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和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民防空、市政基础设施、河道和环境保护等的地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分期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涉及产权人的专有部分或者产权人所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
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者覆土;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Chapter 5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以及违法建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和支持,依法做好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组织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网络等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等单位不得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办理。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国土空间规划;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变更规划条件;
(三)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五)未依法对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规划材料和信息予以公布、公示;
(六)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Chapter 7附则
划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