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督查并协调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以及违法建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和支持,依法做好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