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
(一)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相邻多个乡镇可以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片区(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