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

(一)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辖区内的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