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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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2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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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2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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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团应当对市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大会秘书处负责考勤并向主席团报告市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和缺席原因,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市人大代表在每届任期内,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常务委员会发出终止代表资格的书面通知,并予以公告。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六)提出大会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七)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八)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九)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十)组织代表视察并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十一)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人选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但是应当提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主要建议议程通知市人大代表。
各代表团应当做好市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的报到工作。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二人。代表团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的临时召集人主持。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意见,以代表团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一)召集并主持本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报告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情况;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和质询;
(五)传达贯彻召集人会议精神、主席团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事项。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一)常务委员会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会议议程草案;
(二)常务委员会准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三)准备提请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稿;
(四)在代表大会会议有选举议程时,讨论选举的准备工作;
(五)提出或准备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六)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选举和通过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采用电子表决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代表团团长和各方面的代表人士。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由各代表团团长和各方面的代表人士组成。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是市人大代表的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参加主席团,以后的会议不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一)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依法提出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决定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的决定,采用电子表决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召集会议的时候,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事项。
(一)向主席团提出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建议;
(二)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设立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会议的有关具体工作。
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并获得同意。会议期间须经所在的代表团向大会秘书长书面请假并获得同意。未编入代表团的列席人员,应向大会秘书长书面请假并获得同意。
大会秘书处负责考勤并向主席团报告列席人员列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担任每次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在主席台前排就座。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应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选举结果或者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Chapter 3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代表团或者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作为议案和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处理意见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处理意见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代表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提案人应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代表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以及代表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市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秘书处可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会后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Chapter 4审议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一年的工作安排意见。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届工作提出建议。
根据需要,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向会议提供相关资料。
各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报告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处理,需要向代表说明的,向代表进行说明。
受主席团委托,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关于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Chapter 5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查通过后,印发会议。
受主席团委托,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议草案、关于财政预算决议草案,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Chapter 6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市人大代表。
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前款规定的差额比例,即直接进行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应当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的时候,可以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得票数应当向大会宣布。
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如果获得的选票没有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候选人,进行第二次选举。如果仍不能当选,本次会议不再进行选举。
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由主席团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仍选不足名额,本次会议不再进行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罢免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补选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Chapter 7询问和质询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市人大代表。
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尚未答复的质询案,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质询案即行终止。
Chapter 8特定问题调查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Chapter 9发言和表决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市人大代表,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作出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方可发言,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未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或者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超过规定发言时间的,大会执行主席应当制止。
市人大代表报名后,因时间关系未能在全体会议上发言或者要求书面发言的,主席团可以决定将发言材料或者摘要印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