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重新答复的要求,由主席团交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在代表大会闭会二个月内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或市人大代表可以派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根据答复的情况和代表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