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如果获得的选票没有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候选人,进行第二次选举。如果仍不能当选,本次会议不再进行选举。
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由主席团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仍选不足名额,本次会议不再进行选举。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