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大代表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每人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事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以适当延长。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市人大代表,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作出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方可发言,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未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或者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超过规定发言时间的,大会执行主席应当制止。
市人大代表报名后,因时间关系未能在全体会议上发言或者要求书面发言的,主席团可以决定将发言材料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