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

代表团或者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作为议案和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处理意见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处理意见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代表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