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并获得同意。会议期间须经所在的代表团向大会秘书长书面请假并获得同意。未编入代表团的列席人员,应向大会秘书长书面请假并获得同意。

大会秘书处负责考勤并向主席团报告列席人员列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