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主席团交付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对于没有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于本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后半年内审议完毕,答复提案人,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常务委员会对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通过后,应当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代表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以及代表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市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秘书处可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会后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