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或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