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5, 2016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1
- Articles
- 44 articles
(2010年11月25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3月30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机动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或者特种车辆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市车辆停放管理机构依法在城市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附道或部分占用人行道上施划的临时停放车辆的位置。
(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放。
(三)道路临时停放,是指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或者各种停靠站点的短时间停放。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工作。
市国土、工商、价格、财政、消防、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放相关管理工作。
Chapter 2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车站、旅游景点、医院、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等公共建筑应当配建专用停车场,未配建停车场或未达到停车场配建标准的,应当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单位实施改造。
停车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Chapter 3公共停车场管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由产权单位管理或者委托停车场经营企业经营管理。
(一)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营业执照;
(二)合格的停车场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资料;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
(四)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市车辆停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本溪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告知。
停车费标准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车站、旅游景点、医院、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设置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商场、酒店、餐饮娱乐等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停车场管理单位未取得《本溪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在市公安机关车辆停放管理机构划定的免费停车泊位停车的;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辆需要在停车场内停放的;
(三)机动车在计时性收费停车场内停留不足15分钟的。
(一)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停车引导和车辆停放信息电子显示牌;
(三)在停车场内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通)道防滑线;
(四)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和监控等设施。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五)依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六)收取停车费必须明码标价,使用合法有效的统一票据;
(七)公示停车场服务内容、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管理制度、监督电话和营业执照;
(八)负责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
(九)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十)负责场内停放车辆的安全;
(十一)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或者无主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二)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
Chapter 4专用停车场管理
(一)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三)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机关、企事业等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在工作日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Chapter 5道路临时停放管理
出租车在车站、医院、大型商场、餐饮娱乐、图书馆等公共建筑及主干路非禁停时段经营时,应当即停即走,方便群众出行。不得停车候客,阻碍交通。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一)消防通道和盲道;
(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五十米、公共交通站点前后三十米范围内;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一)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停车;
(二)爱护和正确使用停车设施;
(三)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位数和收费标准缴纳停车位使用费;
(四)停车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遇有雨雪天气,不得妨碍城市防洪排水和除雪作业。
(一)在城市道路车行道内非停车路段或者停车泊位线以外停放机动车辆;
(二)在人行道停车泊位线以外停放机动车辆;
(三)在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擅自设置停车位、施划停车标线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合法停车泊位、车辆、行人通行、乘降车道口以及各类标志牌的正常使用;
(四)损坏道路停车泊位线及停车附属设施;
(五)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利用机动车摆摊设点;
(六)营运车辆、运输车辆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长期停放或者载客拉货。
Chapter 6法律责任
超时停放的车辆阻碍交通或者妨碍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车辆并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